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建筑施工作業期間,由建筑施工場地產生的
噪聲測量。 1 名詞術語
1.1 建筑施工場地的邊界
由政府有關部門限定的建筑施工場地最外面的邊界線。 1.2 建筑施工場地
指工程限定的邊界范圍以內的區域,以及規定界線以外的確實用于建筑或拆毀的其他中間準備區域。 1.3 噪聲敏感區域
受到建筑施工噪聲影響的住宅區、機關、學校、商業區以及公共場所等,其背景噪聲比建筑施工場地產生的噪聲級低的區域。 1.4 背景噪聲
當建筑場地停止施工時,上述區域的環境噪聲。
2 測點的確定
2.1 根據城市建設部門提供的建筑方案和其他與施工現場情況有關的數據確定建筑施工場地邊界線。并應在測量表中標出邊界線與噪聲敏感區域之間的距離。
2.2 根據被測建筑施工場地的建筑作業方位和活動形式,確定噪聲敏感建筑或區域的方位,并在建筑施工場地邊界線上選擇離敏感建筑物或區域最近的點作為測點。由于敏感建筑物方位不同,對于一個建筑施工場地,可同時有幾個測點。 3 測量條件 3.1 測量儀器
測量儀器為積分聲級計,其性能至少應符合GB 3785《聲級計的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中對Ⅱ型儀器的要求。在測量前后要對使用的聲級計進行校準。
如有條件,也可使用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但儀器的動態范圍應不小于50dB,以保證測量數據的準確性。 3.2 傳聲器設置
測量時聲級計或傳聲器可以手持,也可以固定在三角架上,傳聲器處于距地面高1.2m的邊界線敏感處。如果邊界處有圍墻,為了擴大監測范圍也可將傳聲器置于1.2m以上的高度,但要在測量報告中加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