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度規定第9.2.2條處于一類環境且由工廠生產的預制構件,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20時,其保護層厚度可按本規范表9.2.1中規定減少5mm,但預應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5mm;處于二類環境且由工廠生產的預制構件,當表面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時,保護層厚度可按本規范表9.2.1中一類環境數值取用。預制鋼筋混凝土受彎構件鋼筋端頭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0mm;預制肋形板主肋鋼筋的保護層厚度應按梁的數值取用。第9.2.3條板、墻、殼中分布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本規范表9.2.1中相應數值減10mm,且不應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構造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5mm。第9.2.4條當梁、柱中縱向受力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大于40mm時,應對保護層采取有效的防裂構造措施。處于二、三類環境中的懸臂板,其上表面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第9.2.5條對有防火要求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處于四、五類環境中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第10.1.2條國家標準 GB50204—20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必須對重要部位進行結構實體檢驗,主要檢驗混凝土強度和鋼筋保護層厚度。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需要對重要構件,特別是懸挑梁和板構件,以及易發生鋼筋位移、易露筋的部位,采用非破損(用先進的鋼筋保護層厚度測定儀)或局部破損的方法檢驗。此時,縱向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的允許偏差,對梁類構件為-7~+10mm;對板類構件為-5~+8mm。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合格點率為 90%及以上時為合格。當合格點率小于 90%,但不小于 80%,可再抽取相同數量的構件檢驗,當兩次抽減總和計算的合格點率為 90%及以上時才能判為合格。且每次抽樣結果中不合格點的最大偏差均不應大于允許偏差的1.5倍。厚度規定
第9.2.2條處于一類環境且由工廠生產的預制構件,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20時,其保護層厚度可按本規范表9.2.1中規定減少5mm,但預應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5mm;處于二類環境且由工廠生產的預制構件,當表面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時,保護層厚度可按本規范表9.2.1中一類環境數值取用。
預制鋼筋混凝土受彎構件鋼筋端頭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0mm;預制肋形板主肋鋼筋的保護層厚度應按梁的數值取用。
第9.2.3條板、墻、殼中分布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本規范表9.2.1中相應數值減10mm,且不應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構造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5mm。
第9.2.4條當梁、柱中縱向受力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大于40mm時,應對保護層采取有效的防裂構造措施。
處于二、三類環境中的懸臂板,其上表面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9.2.5條對有防火要求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處于四、五類環境中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10.1.2條國家標準 GB50204—20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必須對重要部位進行結構實體檢驗,主要檢驗混凝土強度和鋼筋保護層厚度。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需要對重要構件,特別是懸挑梁和板構件,以及易發生鋼筋位移、易露筋的部位,采用非破損(用先進的鋼筋保護層厚度測定儀)或局部破損的方法檢驗。
此時,縱向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的允許偏差,對梁類構件為-7~+10mm;對板類構件為-5~+8mm。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合格點率為 90%及以上時為合格。當合格點率小于 90%,但不小于 80%,可再抽取相同數量的構件檢驗,當兩次抽減總和計算的合格點率為 90%及以上時才能判為合格。且每次抽樣結果中不合格點的最大偏差均不應大于允許偏差的1.5倍。厚度規定第9.2.2條處于一類環境且由工廠生產的預制構件,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20時,其保護層厚度可按本規范表9.2.1中規定減少5mm,但預應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5mm;處于二類環境且由工廠生產的預制構件,當表面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時,保護層厚度可按本規范表9.2.1中一類環境數值取用。預制鋼筋混凝土受彎構件鋼筋端頭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0mm;預制肋形板主肋鋼筋的保護層厚度應按梁的數值取用。第9.2.3條板、墻、殼中分布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本規范表9.2.1中相應數值減10mm,且不應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構造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5mm。第9.2.4條當梁、柱中縱向受力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大于40mm時,應對保護層采取有效的防裂構造措施。處于二、三類環境中的懸臂板,其上表面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第9.2.5條對有防火要求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處于四、五類環境中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第10.1.2條國家標準 GB50204—20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必須對重要部位進行結構實體檢驗,主要檢驗混凝土強度和鋼筋保護層厚度。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需要對重要構件,特別是懸挑梁和板構件,以及易發生鋼筋位移、易露筋的部位,采用非破損(用先進的鋼筋保護層厚度測定儀)或局部破損的方法檢驗。此時,縱向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的允許偏差,對梁類構件為-7~+10mm;對板類構件為-5~+8mm。鋼筋測定儀保護層厚度檢驗的合格點率為 90%及以上時為合格。當合格點率小于 90%,但不小于 80%,可微電腦便攜式濁度儀再抽取相同數量的構件檢驗,當兩次抽減總和計算的合格點率為 90%及以上時才能判為合格。且每次抽樣結果中不合格點的最大偏差均不應大于允許偏差的1.5倍。
第9.2.2條處于一類環境且由工廠生產的預制構件,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20時,其保護層厚度可按本規范表9.2.1中規定減少5mm,但預應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5mm;處于二類環境且由工廠生產的預制構件,當表面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時,保護層厚度可按本規范表9.2.1中一類環境數值取用。
預制鋼筋混凝土受彎構件鋼筋端頭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0mm;預制肋形板主肋鋼筋的保護層厚度應按梁的數值取用。
第9.2.3條板、墻、殼中分布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本規范表9.2.1中相應數值減10mm,且不應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構造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5mm。
第9.2.4條當梁、柱中縱向受力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大于40mm時,應對保護層采取有效的防裂構造措施。
處于二、三類環境中的懸臂板,其上表面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9.2.5條對有防火要求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處于四、五類環境中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10.1.2條國家標準 GB50204—20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必須對重要部位進行結構實體檢驗,主要檢驗混凝土強度和鋼筋保護層厚度。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需要對重要構件,特別是懸挑梁和板構件,以及易發生鋼筋位移、易露筋的部位,采用非破損(用先進的鋼筋保護層厚度測定儀)或局部破損的方法檢驗。
此時,縱向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的允許偏差,對梁類構件為-7~+10mm;對板類構件為-5~+8mm。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合格點率為 90%及以上時為合格。當合格點率小于 90%,但不小于 80%,可再抽取相同數量的構件檢驗,當兩次抽減總和計算的合格點率為 90%及以上時才能判為合格。且每次抽樣結果中不合格點的最大偏差均不應大于允許偏差的1.5倍。厚度規定第9.2.2條處于一類環境且由工廠生產的預制構件,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20時,其保護層厚度可按本規范表9.2.1中規定減少5mm,但預應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5mm;處于二類環境且由工廠生產的預制構件,當表面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時,保護層厚度可按本規范表9.2.1中一類環境數值取用。預制鋼筋混凝土受彎構件鋼筋端頭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0mm;預制肋形板主肋鋼筋的保護層厚度應按梁的數值取用。第9.2.3條板、墻、殼中分布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本規范表9.2.1中相應數值減10mm,且不應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構造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5mm。第9.2.4條當梁、柱中縱向受力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大于40mm時,應對保護層采取有效的防裂構造措施。處于二、三類環境中的懸臂板,其上表面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第9.2.5條對有防火要求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處于四、五類環境中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第10.1.2條國家標準 GB50204—20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必須對重要部位進行結構實體檢驗,主要檢驗混凝土強度和鋼筋保護層厚度。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需要對重要構件,特別是懸挑梁和板構件,以及易發生鋼筋位移、易露筋的部位,采用非破損(用先進的鋼筋保護層厚度測定儀)或局部破損的方法檢驗。此時,縱向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的允許偏差,對梁類構件為-7~+10mm;對板類構件為-5~+8mm。鋼筋測定儀保護層厚度檢驗的合格點率為 90%及以上時為合格。當合格點率小于 90%,但不小于 80%,可微電腦便攜式濁度儀再抽取相同數量的構件檢驗,當兩次抽減總和計算的合格點率為 90%及以上時才能判為合格。且每次抽樣結果中不合格點的最大偏差均不應大于允許偏差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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