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第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列入該目錄的計量器具,需要辦理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該目錄的第42項,噪聲測量分析儀器:聲級計、噪聲劑量計、噪聲統計分析儀、個人聲暴露計、倍頻程和1/3倍頻程濾波器,均需要辦理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所以,以上進口計量器具要在國內銷售,必須取得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否則是違法的。
銷售、使用未獲得型式批準的進口計量器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等。
所以,國外生產的聲級計、噪聲劑量計、噪聲統計分析儀、個人聲暴露計、倍頻程和1/3倍頻程濾波器等噪聲測量儀器在國內銷售必噪聲測量須獲得型式批準證書。
銷售、使用未獲得型式批準的進口計量器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等。
所以,國外生產的聲級計、噪聲劑量計、噪聲統計分析儀、個人聲暴露計、倍頻程和1/3倍頻程濾波器等噪聲測量儀器在國內銷售必噪聲測量須獲得型式批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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