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格預審對潛在投標人不做數量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余氯【游離氯】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建市[2005]208號,可以看這個文件,關于7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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