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源頭控制,采用清潔代替原輔材料
木質家具制造企業改用水性、紫外線固化等低VOC含量涂料。對于金屬家具制造企業,推廣使用粉末涂料;充分使用水性膠粘劑,
其中,水性涂料的VOCs含量限值應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水性涂料技術要求》(hj2537-2014)的要求;水性膠粘劑的VOCs含量應小于100mg/L,甲醛含量應小于100mg/kg。國家和省發布新標準時,含原輔材料的各類VOCs應符合新標準的要求。
2、 過程控制
含VOCs的原輔材料在生產、包裝、運輸、運輸、使用、貯存等過程中應保持關閉,在使用時應隨時取用,并在使用后及時密封,以減少揮發。
VOCs的相關工藝如展開(混合、混合等)、涂布(噴涂、浸涂、噴涂、輥涂、刷涂、涂布等)、粘接(膠合、熱壓、復合、層壓等)、干燥(干燥、風干、風干等)、清洗(浸沒、噴淋清洗、漂洗、洗滌、洗滌);等)在封閉負壓的車間內進行,并設置排氣管,集中收集、引進污染控制設施和收集有機廢氣。
3、 安裝有效的VOCs廢氣處理設備
家具企業污染防治設施的設置應當包括:廢氣收集設施、廢氣處理設施和排氣筒。廢氣收集設施的排氣管應按當地標準設置密封取樣口,檢測凈化前后有機廢氣的濃度,不得有旁路或廢氣泄漏。有機廢氣處理設施應具有有效處理漆霧、過濾粉塵和凈化有機廢氣的功能,并能反映廢氣流量、總VOCs濃度和總VOCs去除率(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要求),確保廢氣穩定達標排放。排氣筒高度一般不小于15m。
4、 規范內部管理制度
根據企業實際生產情況,規范內部管理制度,確定廢氣處理耗材的更換周期,記錄VOCs原輔材料的名稱和VOCs含量,包括VOCs原輔材料的采購、使用和庫存;包括VOCs原料和輔助材料的回收方法和回收量、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的關鍵參數、廢氣處理耗材的購買和更換記錄、使用后危險廢物的儲存和處置;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的維護和運行;企業自檢、自查和職工污染防治培訓等。
污染修復完成后,企業還應及時通知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提交單位基本情況、修復工程技術報告,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還應出具廢氣檢測報告,內部管理臺帳等配套資料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核實整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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