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生態環境監測缺乏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予以規范,在監測機構建設、職能定位、責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據。2018 年3 月,黨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生態環境部啟動了《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編制工作。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作為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的基本法規,應著力解決現行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中面臨的迫切需要法律支撐的各類問題。《條例》分為九個章節共六十條,分別為總則、規劃與建設、機構人員能力與技術要求、監測活動、質量保障、監督管理、信息公開與共享、法律責任、附則。重點建立了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監測機構監督管理、點位管理、污染源監測、監測信息公開與共享等制度。
《條例》明確了職責劃分,明確各部門、機構、人員、企業單位對防范和懲治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其中提到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當前,地方不當干預生態環境監測行為時有發生,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屢禁不止,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平良莠不齊,導致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問題突出,制約了環境管理水平的提高,亟需在法律層面明確生態環境監測管理的相關要求。
這就意味著相關部門、機構、人員、企業單位除了對相關工作的重視,也要提升生態環境監測設備的質量和功能。這對于生態環境監測行業來說是一個重大機遇,在國家統計局的數據當中,9月環境監測設備增長44.7%就可以看到。生產、經營相關監測儀器設備的企業在提升產品質量的同時要刻苦鉆研,提升自身技術力量,創新開發出更先進更智能的監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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