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察辦法》已于2012年7月4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污染源和廠界環境稽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條 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
(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
(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四)具體負責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和征收;
(五)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六)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的調解處理;
(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八)對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問題進行督查;
(九)依照職責,具體負責環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環境監察專干估計是負責環境保護工作的某一具體事項 1、負責對日常環境監察業務的指導、督查和考核,牽頭組織專項環境監察及情況匯總上報。
2、負責對所管轄區域內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處理。
3、負責對所管轄企業污染源的現場監察和各類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工作。
4、負責所轄區域排污者排污申報登記、審核、核定、排污費的核算及征收工作。
5、負責對所管轄企業拒付排污費的催繳及處罰工作。
6、負責對所管轄區域內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
7、負責對所管轄區域內海洋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并參與處理。
8、負責所轄區域重點污染企業環境安全檢查和重特大突發性污染事故的現場應急處置。
9、負責所轄區域污染源遠程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營監督管理。負責遠程自動監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協調自動監控系統營運工作,建立相應運行檔案,及時采集、通報排污數據信息。
10、負責所管轄區域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實施過程的監察并參與驗收工作。
11、參與對所管轄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12、承擔主管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
(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
(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四)具體負責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和征收;
(五)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六)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的調解處理;
(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八)對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問題進行督查;
(九)依照職責,具體負責環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環境監察專干估計是負責環境保護工作的某一具體事項 1、負責對日常環境監察業務的指導、督查和考核,牽頭組織專項環境監察及情況匯總上報。
2、負責對所管轄區域內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處理。
3、負責對所管轄企業污染源的現場監察和各類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工作。
4、負責所轄區域排污者排污申報登記、審核、核定、排污費的核算及征收工作。
5、負責對所管轄企業拒付排污費的催繳及處罰工作。
6、負責對所管轄區域內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
7、負責對所管轄區域內海洋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并參與處理。
8、負責所轄區域重點污染企業環境安全檢查和重特大突發性污染事故的現場應急處置。
9、負責所轄區域污染源遠程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營監督管理。負責遠程自動監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協調自動監控系統營運工作,建立相應運行檔案,及時采集、通報排污數據信息。
10、負責所管轄區域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實施過程的監察并參與驗收工作。
11、參與對所管轄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12、承擔主管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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