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市區域環境噪音標準》的規定,以居住為主的區域,白天不能超過55分貝,夜間不能超過45分貝;而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則白天不能超過60分貝,夜間不能超過55分貝。同時,環境噪音又分為工業生產噪音、建筑施工噪音、交通運輸噪音和社會生活噪音。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規定,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以及鄉村居住環境的噪聲標準值,白天等效噪聲值為55分貝,夜間為45分貝;商業、工業混雜區的等效噪聲值為60分貝,夜間為50分貝;城市中交通干線兩側,白天噪聲的等效噪聲值為70分貝,夜間不超過55分貝。
公安機關管轄、查處的噪音擾民行為主要為社會生活噪音,工業生產、建筑施工等其他超分貝噪音擾民則歸由環保等部門管轄、查處環境噪聲。
在1996年10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第六十一條則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學校周屬于邊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白天等效噪聲值為55分貝,夜間為45分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規定,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以及鄉村居住環境的噪聲標準值,白天等效噪聲值為55分貝,夜間為45分貝;商業、工業混雜區的等效噪聲值為60分貝,夜間為50分貝;城市中交通干線兩側,白天噪聲的等效噪聲值為70分貝,夜間不超過55分貝。
公安機關管轄、查處的噪音擾民行為主要為社會生活噪音,工業生產、建筑施工等其他超分貝噪音擾民則歸由環保等部門管轄、查處環境噪聲。
在1996年10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第六十一條則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學校周屬于邊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白天等效噪聲值為55分貝,夜間為45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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