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規范(Building Codes):由政府授權機構所提出的建筑物安全、質量、功能等方面的最低要求,這些要求以文件的方式存在就形成了建筑規范,如防火規范、建筑空間規范、建筑模數標準等。
總則
1.0.1 為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推進可持續發展,規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
1.0.3 住宅建設應因地制宜、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做到適用、經濟、美觀,符合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要求。
1.0.4 本規范的規定為對住宅的基本要求。當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抵觸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1.0.5 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尚應符合經國家批準或備案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簡稱住宅。
2.0.2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為單位,普通住宅樓棟中可設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單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筑部分,該部分內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基本住宅單位。
2.0.5 無障礙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綠地與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內的適合老年人、體弱者、殘疾人、輪椅及童車等通行的交通設施。
2.0.6 綠地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內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等各種形式綠地的總稱,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不包括其他屋頂、曬臺的綠地及垂直綠化。
2.0.7公共綠地publicgreenspace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于安排游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
2.0.8綠地率greeningrate
居住用地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率(%)。
2.0.9入口平臺entranceplatform
在臺階或坡道與建筑人口之間的水平地面。
2.0.10無障礙住房barrier-free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設有乘輪椅者可進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輪椅坡道rampforwheelchair
坡度、寬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輪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地下室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
2.0.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
2.0.14設計使用年限designworkinglife
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2.0.15作用action
引起結構或結構構件產生內力和變形效應的原因。
2.0.16非結構構件non-structuralelement
連接于建筑結構的建筑構件、機電部件及其系統。
3基本規定
3.1住宅基本要求
3.1.1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3.1.2住宅選址時應考慮噪聲、有害物質、電磁輻射和工程地質災害、水文地質災害等的不利影響。
3.1.3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
3.1.4住宅應按套型設計,套內空間和設施應能滿足安全、舒適、衛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1.6住宅應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住宅應具備在緊急事態時人員從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住宅應滿足人體健康所需的通風、日照、自然采光和隔聲要求。
3.1.9住宅建設的選材應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3.1.10住宅必須進行節能設計,且住宅及其室內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3.1.11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
3.1.12住宅應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墻裝飾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墜落或墜落傷人的措施。
3.2許可原則
3.2.1住宅建設必須采用質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3.2.2當住宅建設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經相關程序核準。
3.2.3未經技術鑒定和設計認可,不得拆改結構構件和進行加層改造。
3.3既有住宅
3.3.1既有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災害后,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鑒定,并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3.3.2既有住宅進行改造、改建時,應綜合考慮節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4外部環境
4.1相鄰關系
4.1.1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4.1.1的規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老年人住宅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標準;
2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標準。
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標準
建筑氣候區劃Ⅰ、Ⅱ、Ⅲ、Ⅶ氣候區Ⅳ氣候區Ⅴ、Ⅵ
氣候區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標準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時數(小時)≥2≥3≥1
有效日照時間帶
(當地真太陽時)8~169~15
計算起點底層窗臺面
注:1底層窗臺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外墻位置;
4.1.2住宅至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4.1.2的規定。
表4.1.2住宅至道路邊緣最小距離(m)
路面寬度
與住宅距離9m
住宅面向道路無出入口高層235
多層233
有出入口2.55-
住宅山墻面向道路高層1.524
多層1.522
注:1當道路設有人行便道時,其道路邊緣指便道邊線。
2其中“-”表示住宅不應向路面寬度大于9m的道路開設出入口。
4.1.3住宅周邊設置的各類管線不應影響住宅的安全,并應防止管線腐蝕、沉陷、振動及受重壓。
4.2公共服務設施
4.2.1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類設施。
4.2.2配套公建的項目與規模,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
4.3道路交通
4.3.1每個住宅單元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可以通達機動車。
4.3.2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雙車道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2.5m;
2當盡端式道路的長度大于120m時,應在盡端設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地;
3當主要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4在抗震設防地區,道路交通應考慮減災、救災的要求。
4.3.3無障礙通路應貫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4.3.3的規定。
表4.1.3坡道的坡度
高度(m)1.501.000.75
坡度≤1:20≤1:16≤1:12
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廣場入口處應設緣石坡道,其坡面應平整,且不應光滑。坡度應小于1:20,坡寬應大于1.2m。
3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1.5m。
4.3.4居住用地內應配套設置居民自行車、汽車的停車場地或停車庫。
4.4室外環境
4.4.1新區的綠地率不應低于30%。
4.4.2公共綠地總指標不應少于1m2/人。
4.4.3人工景觀水體的補充水嚴禁使用自來水。無護欄水體的近岸2m范圍內及園橋、汀步附近2m范圍內,水深不應大于0.5m。
4.4.4受噪聲影響的住宅周邊應采取防噪措施。
4.5豎向
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地面排水坡度不應小于0.2%。
4.5.2住宅用地的防護工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臺階式用地的臺階之間應用護坡或擋土墻連接,相鄰臺地間高差大于1.5m時,應在擋土墻或坡比值大于0.5的護坡頂面加設安全防護設施;
2土質護坡的坡比值不應大于0.5;
3高度大于2m的擋土墻和護坡的上緣與住宅間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其下緣與住宅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5建筑
5.1套內空間
5.1.1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空間。
5.1.2廚房應設置爐灶、洗滌池、案臺、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
5.1.3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餐廳的上層。衛生間地面和局部墻面應有防水構造。
5.1.4衛生間應設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設施或預留位置;布置便器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在廚房內。
5.1.5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于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10m。陽臺欄桿應有防護措施。防護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O.11m。
5.1.6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4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10m,局部凈高的面積不應大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3。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其1/2使用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10m。
5.1.7陽臺地面構造應有排水措施。
5.2公共部分
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1.2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OOm。
5.2.2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于1.10m。欄桿應防止攀登,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
5.2.3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10m。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OOm。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于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于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于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樓梯井凈寬大于O.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5.2.4住宅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的下部時,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5.2.5七層以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以上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5.2.6住宅建筑中設有管理人員室時,應設管理人員使用的衛生間。
5.3無障礙要求
5.3.1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臺;
3候梯廳;
4公共走道;
5無障礙住房。
5.3.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臺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入口設臺階時,應設輪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表5.3.2坡道的坡度
高度(m)1.501隔聲.000.750.600.35
坡度1:201:161:121:101:8
3供輪椅通行的門凈寬不應小于0.80m;
4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門把手一側的墻面,應留有不小于0.50m的墻面寬度;
5供輪椅通行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橫執把手和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應安裝高O.35m的護門板;
6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大于15mm,并應以斜坡過渡。
5.3.3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于2.OOm。
5.3.4供輪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20m。
5.4地下室
5.4.1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采取采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措施。
5.4.2住宅地下機動車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1庫內坡道嚴禁將寬的單車道兼作雙車道。
2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并不應設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
3庫內車道凈高不應低于2.20m。車位凈高不應低于2.OOm。
4庫內直通住宅單元的樓(電)梯間應設門,嚴禁利用樓(電)梯間進行自然通風。
5.4.3住宅地下自行車庫凈高不應低于2.OOm。
5.4.4住宅地下室應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6結構
6.1一般規定
6.1.1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于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6.1.2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住宅結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丙類。
6.1.3住宅結構設計應取得合格的巖土工程勘察文件。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開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嚴禁在抗震危險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6.1.4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5住宅結構不應產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
6.1.6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于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6.2材料
6.2.1住宅結構材料應具有規定的物理、力學性能和耐久性能,并應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6.2.2住宅結構材料的強度標準值應具有不低于95%的保證率;抗震設防地區的住宅,其結構用鋼材應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住宅結構用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
6.2.4住宅結構用鋼材應具有抗拉強度、屈服強度、伸長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證;對焊接鋼結構用鋼材,尚應具有碳含量、冷彎試驗的合格保證。
6.2.5住宅結構中承重砌體材料的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蒸壓灰砂磚、蒸壓粉煤灰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
2混凝土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7.5;
3磚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抗震設計時不應低于M5;非抗震設計時,對低于五層的住宅不應低于M2.5,對不低于五層的住宅不應低于M5;
4砌塊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抗震設計時不應低于Mb7.5非抗震設計時不應低于Mb5。
6.2.6木結構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TC11(針葉樹種)或TB11(闊葉樹種),其設計指標應考慮含水率的不利影響;承重結構用膠的膠合強度不應低于木材順紋抗剪強度和橫紋抗拉強度。
6.3地基基礎
6.3.1住宅應根據巖土工程勘察文件,綜合考慮主體結構類型、地域特點、抗震設防烈度和施工條件等因素,進行地基基礎設計。
6.3.2住宅的地基基礎應滿足承載力和穩定性要求,地基變形應保證住宅的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6.3.3基坑開挖及其支護應保證其自身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
6.3.4樁基礎和經處理后的地基應進行承載力檢驗。
6.4上部結構
6.4.1住宅應避免因局部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承載能力和穩定性。抗震設防地區的住宅不應采用嚴重不規則的設計方案。
6.4.2抗震沒防地區的住宅,應進行結構、結構構件的抗震驗算,并應根據結構材料、結構體系、房屋高度、抗震設防烈度、場地類別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4.3住宅結構中,剛度和承載力有突變的部位,應采取可靠的加強措施。9度抗震設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錯層結構、連體結構和帶轉換層的結構。
6.4.4住宅的砌體結構,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證其整體性;在抗震設防地區尚應滿足抗震性能要求。
6.4.5底部框架、上部砌體結構住宅中,結構轉換層的托墻梁、樓板以及緊鄰轉換層的豎向結構構件應采振動分析取可靠的加強措施;在抗震設防地區,底部框架不應超過2層,并應設置剪力墻。
6.4.6住宅中的混凝土結構構件,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和配筋構造應滿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6.4.7住宅的普通鋼結構、輕型鋼結構構件及其連接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4.8住宅木結構構件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蟲措施。
6.4.9依附于住宅結構的圍護結構和非結構構件,應采取與主體結構可靠的連接或錨固措施,并應滿足安全性和適用性要求。
7室內環境
7.1噪聲和隔聲
7.1.1住宅應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構造上采取防噪聲措施。臥室、起居室在關窗狀態下的白天允許噪聲級為50dB(A聲級),夜間允許噪聲級為40dB(A聲級)。
7.1.2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于75dB。
應采取構造措施提高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
7.1.3空氣聲計權隔聲量,樓板不應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不應小于55dB),分戶墻不應小于40dB,外窗不應小于30dB,戶門不應小于25dB。
應采取構造措施提高樓板、分戶墻、外窗、戶門的空氣聲隔聲性能。
7.1.4水、暖、電、氣管線穿過樓板和墻體時,孔洞周邊應采取密封隔聲措施。
7.1.5電梯不應與臥室、起居室緊鄰布置。受條件限制需要緊鄰布置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7.1.6管道井、水泵房、風機房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措施,水泵、風機應采取減振措施。
7.2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風
7.2.1住宅應充分利用外部環境提供的日照條件,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7.2.2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設置外窗,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7。
7.2.3套內空間應能提供與其使用功能相適應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門廳、電梯前廳、走廊、樓梯的地面照度應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7.2.4住宅應能自然通風,每套住宅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地面面積的5%。
7.3防潮
7.3.1住宅的屋面、外墻、外窗應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
7.3.2住宅屋面和外墻的內表面在室內溫、濕度設計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
7.4空氣污染
7.4.1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4.1的規定。
表7.4.1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限值
序號項目限值
1氡≤200Bq/m3
2游離甲醛≤0.08mg/m3
3苯≤0.09mg/m3
4氨≤0.2mg/m3
5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0.5mg/m3
8設備
8.1一般規定
8.1.1住宅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1.2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采暖設施。
8.1.3住宅應設照明供電系統。
8.1.4住宅的給水總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總立管和電氣、電信干線(管),不應布置在套內。公共功能的閥門、電氣設備和用于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應設在共用部位。
8.1.5住宅的水表、電能表、熱量表和燃氣表的設置應便于管理。
8.2給水排水
8.2.1生活給水系統和生活熱水系統的水質、管道直飲水系統的水質和生活雜用水系統的水質均應符合使用要求。
8.2.2生活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城鎮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
8.2.3生活飲用水供水設施和管道的設置,應保證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閥門和配件應符合耐腐蝕和耐壓的要求。
8.2.4套內分戶用水點的給水壓力不應小于0.05MPa,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
8.2.5采用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住宅,配水點的水溫不應低于45℃。
8.2.6衛生器具和配件應采用節水型產品,不得使用一次沖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住宅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臥室。
8.2.8設有淋浴器和洗衣機的部位應設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構造內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與生活排水管道連接時,在排水口以下應設存水彎,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衛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接。
8.2.10適合建設中水設施和雨水利用設施的住宅,應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和雨水利用設施。
8.2.11設有中水系統的住宅,必須采取確保使用、維修和防止誤飲誤用的安全措施。
8.3采暖、通風與空調
8.3.1集中采暖系統應采取分室(戶)溫度調節措施,并應設置分戶(單元)計量裝置或預留安裝計量裝置的位置。
8.3.2設置集中采暖系統的住宅,室內采暖計算溫度不應低于表8.3.2的規定:
表8.3.2采暖計算溫度
空間類別采暖計算溫度
臥室、起居室(廳)和衛生間18℃
廚房15℃
設采暖的樓梯間和走廊14℃
8.3.3集中采暖系統應以熱水為熱媒,并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
8.3.4 采暖系統應沒有凍結危險,并應有熱膨脹補償措施。
8.3.5 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外,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的住宅內不應采用直接電熱采暖。
8.3.6 廚房和無外窗的衛生間應有通風措施,且應預留安裝排風機的位置和條件。
8.3.7 當采用豎向通風道時,應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豎井泄漏的措施。
8.3.8 當選擇水源熱泵作為居住區或戶用空調(熱泵)機組的冷熱源時,必須確保水源熱泵系統的回灌水不破壞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資源。
8.4 燃 氣
8.4.1 住宅應使用符合城鎮燃氣質量標準的可燃氣體。
8.4.2 住宅內管道燃氣的供氣壓力不應高于0.2MPa。
8.4.3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應使用低壓燃氣,其人口壓力必須控制在設備的允許壓力波動范圍內。
8.4.4 套內的燃氣設備應設置在廚房或與廚房相連的陽臺內。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嚴禁設置液化石油氣用氣設備、管道和氣瓶。十層及十層以上住宅內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設置人工煤氣、天然氣用氣設備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8.4.7 住宅內燃氣管道不得敷設在臥室、暖氣溝、排煙道、垃圾道和電梯井內。
8.4.8 住宅內設置的燃氣設備和管道,應滿足與電氣設備和相鄰管道的凈距要求。
8.4.9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排出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多臺設備合用一個煙道時不得相互干擾。廚房燃具排氣罩排出的油煙不得與熱水器或采暖爐排煙合用一個煙道。
8.5 電 氣
8.5.1 電氣線路的選材、配線應與住宅的用電負荷相適應,并應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電應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災。
8.5.3 當應急照明在采用節能自熄開關控制時,必須采取應急時自動點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應設置電源總斷路器,總斷路器應采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8.5.5 住宅套內的電源插座與照明,應分路配電。安裝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應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應根據防雷分類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配電系統的接地方式應可靠,并應進行總等電位聯結。
8.5.8 防雷接地應與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等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接地裝置應優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體,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必須按接入設備中要求的最小值確定。
9 防火與疏散
9.1 一般規定
9.1.1 住宅建筑的周圍環境應為滅火救援提供外部條件。
9.1.2 住宅建筑中相鄰套房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1.3 當住宅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經營、存放和使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住宅建筑中。
9.1.4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條件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防火安全要求。
9.1.5 住宅建筑設備的設置和管線敷設應滿足防火安全要求。
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與疏散要求應根據建筑層數、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
注:1 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筑層數。
2 當建筑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超過3m時,應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或等于1.5m時,多出部分按1層計算。
9.2 耐火等級及其構件耐火極限
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級應劃分為一、二、三、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9.2.1的規定。
表9.2.1 住宅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名 稱 耐火等級(h)
構 件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墻防火墻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外墻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難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墻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難燃性
0.25
樓梯間的墻、電梯井的墻、住宅單元之間的墻、住宅分戶墻、住戶內承重墻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難燃性
0.50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難燃性
0.50
柱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難燃性
0.50
梁 不燃性
2.00 不燃性高要求住宅應該是指隔聲要求比較高的住宅。
總則
1.0.1 為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推進可持續發展,規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
1.0.3 住宅建設應因地制宜、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做到適用、經濟、美觀,符合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要求。
1.0.4 本規范的規定為對住宅的基本要求。當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抵觸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1.0.5 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尚應符合經國家批準或備案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簡稱住宅。
2.0.2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為單位,普通住宅樓棟中可設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單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筑部分,該部分內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基本住宅單位。
2.0.5 無障礙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綠地與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內的適合老年人、體弱者、殘疾人、輪椅及童車等通行的交通設施。
2.0.6 綠地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內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等各種形式綠地的總稱,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不包括其他屋頂、曬臺的綠地及垂直綠化。
2.0.7公共綠地publicgreenspace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于安排游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
2.0.8綠地率greeningrate
居住用地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率(%)。
2.0.9入口平臺entranceplatform
在臺階或坡道與建筑人口之間的水平地面。
2.0.10無障礙住房barrier-free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設有乘輪椅者可進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輪椅坡道rampforwheelchair
坡度、寬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輪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地下室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
2.0.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
2.0.14設計使用年限designworkinglife
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2.0.15作用action
引起結構或結構構件產生內力和變形效應的原因。
2.0.16非結構構件non-structuralelement
連接于建筑結構的建筑構件、機電部件及其系統。
3基本規定
3.1住宅基本要求
3.1.1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3.1.2住宅選址時應考慮噪聲、有害物質、電磁輻射和工程地質災害、水文地質災害等的不利影響。
3.1.3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
3.1.4住宅應按套型設計,套內空間和設施應能滿足安全、舒適、衛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1.6住宅應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住宅應具備在緊急事態時人員從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住宅應滿足人體健康所需的通風、日照、自然采光和隔聲要求。
3.1.9住宅建設的選材應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3.1.10住宅必須進行節能設計,且住宅及其室內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3.1.11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
3.1.12住宅應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墻裝飾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墜落或墜落傷人的措施。
3.2許可原則
3.2.1住宅建設必須采用質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3.2.2當住宅建設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經相關程序核準。
3.2.3未經技術鑒定和設計認可,不得拆改結構構件和進行加層改造。
3.3既有住宅
3.3.1既有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災害后,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鑒定,并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3.3.2既有住宅進行改造、改建時,應綜合考慮節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4外部環境
4.1相鄰關系
4.1.1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4.1.1的規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老年人住宅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標準;
2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標準。
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標準
建筑氣候區劃Ⅰ、Ⅱ、Ⅲ、Ⅶ氣候區Ⅳ氣候區Ⅴ、Ⅵ
氣候區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標準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時數(小時)≥2≥3≥1
有效日照時間帶
(當地真太陽時)8~169~15
計算起點底層窗臺面
注:1底層窗臺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外墻位置;
4.1.2住宅至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4.1.2的規定。
表4.1.2住宅至道路邊緣最小距離(m)
路面寬度
與住宅距離9m
住宅面向道路無出入口高層235
多層233
有出入口2.55-
住宅山墻面向道路高層1.524
多層1.522
注:1當道路設有人行便道時,其道路邊緣指便道邊線。
2其中“-”表示住宅不應向路面寬度大于9m的道路開設出入口。
4.1.3住宅周邊設置的各類管線不應影響住宅的安全,并應防止管線腐蝕、沉陷、振動及受重壓。
4.2公共服務設施
4.2.1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類設施。
4.2.2配套公建的項目與規模,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
4.3道路交通
4.3.1每個住宅單元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可以通達機動車。
4.3.2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雙車道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2.5m;
2當盡端式道路的長度大于120m時,應在盡端設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地;
3當主要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4在抗震設防地區,道路交通應考慮減災、救災的要求。
4.3.3無障礙通路應貫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4.3.3的規定。
表4.1.3坡道的坡度
高度(m)1.501.000.75
坡度≤1:20≤1:16≤1:12
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廣場入口處應設緣石坡道,其坡面應平整,且不應光滑。坡度應小于1:20,坡寬應大于1.2m。
3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1.5m。
4.3.4居住用地內應配套設置居民自行車、汽車的停車場地或停車庫。
4.4室外環境
4.4.1新區的綠地率不應低于30%。
4.4.2公共綠地總指標不應少于1m2/人。
4.4.3人工景觀水體的補充水嚴禁使用自來水。無護欄水體的近岸2m范圍內及園橋、汀步附近2m范圍內,水深不應大于0.5m。
4.4.4受噪聲影響的住宅周邊應采取防噪措施。
4.5豎向
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地面排水坡度不應小于0.2%。
4.5.2住宅用地的防護工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臺階式用地的臺階之間應用護坡或擋土墻連接,相鄰臺地間高差大于1.5m時,應在擋土墻或坡比值大于0.5的護坡頂面加設安全防護設施;
2土質護坡的坡比值不應大于0.5;
3高度大于2m的擋土墻和護坡的上緣與住宅間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其下緣與住宅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5建筑
5.1套內空間
5.1.1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空間。
5.1.2廚房應設置爐灶、洗滌池、案臺、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
5.1.3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餐廳的上層。衛生間地面和局部墻面應有防水構造。
5.1.4衛生間應設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設施或預留位置;布置便器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在廚房內。
5.1.5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于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10m。陽臺欄桿應有防護措施。防護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O.11m。
5.1.6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4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10m,局部凈高的面積不應大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3。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其1/2使用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10m。
5.1.7陽臺地面構造應有排水措施。
5.2公共部分
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1.2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OOm。
5.2.2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于1.10m。欄桿應防止攀登,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
5.2.3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10m。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OOm。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于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于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于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樓梯井凈寬大于O.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5.2.4住宅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的下部時,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5.2.5七層以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以上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5.2.6住宅建筑中設有管理人員室時,應設管理人員使用的衛生間。
5.3無障礙要求
5.3.1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臺;
3候梯廳;
4公共走道;
5無障礙住房。
5.3.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臺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入口設臺階時,應設輪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表5.3.2坡道的坡度
高度(m)1.501隔聲.000.750.600.35
坡度1:201:161:121:101:8
3供輪椅通行的門凈寬不應小于0.80m;
4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門把手一側的墻面,應留有不小于0.50m的墻面寬度;
5供輪椅通行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橫執把手和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應安裝高O.35m的護門板;
6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大于15mm,并應以斜坡過渡。
5.3.3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于2.OOm。
5.3.4供輪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20m。
5.4地下室
5.4.1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采取采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措施。
5.4.2住宅地下機動車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1庫內坡道嚴禁將寬的單車道兼作雙車道。
2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并不應設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
3庫內車道凈高不應低于2.20m。車位凈高不應低于2.OOm。
4庫內直通住宅單元的樓(電)梯間應設門,嚴禁利用樓(電)梯間進行自然通風。
5.4.3住宅地下自行車庫凈高不應低于2.OOm。
5.4.4住宅地下室應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6結構
6.1一般規定
6.1.1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于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6.1.2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住宅結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丙類。
6.1.3住宅結構設計應取得合格的巖土工程勘察文件。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開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嚴禁在抗震危險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6.1.4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5住宅結構不應產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
6.1.6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于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6.2材料
6.2.1住宅結構材料應具有規定的物理、力學性能和耐久性能,并應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6.2.2住宅結構材料的強度標準值應具有不低于95%的保證率;抗震設防地區的住宅,其結構用鋼材應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住宅結構用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
6.2.4住宅結構用鋼材應具有抗拉強度、屈服強度、伸長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證;對焊接鋼結構用鋼材,尚應具有碳含量、冷彎試驗的合格保證。
6.2.5住宅結構中承重砌體材料的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蒸壓灰砂磚、蒸壓粉煤灰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
2混凝土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7.5;
3磚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抗震設計時不應低于M5;非抗震設計時,對低于五層的住宅不應低于M2.5,對不低于五層的住宅不應低于M5;
4砌塊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抗震設計時不應低于Mb7.5非抗震設計時不應低于Mb5。
6.2.6木結構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TC11(針葉樹種)或TB11(闊葉樹種),其設計指標應考慮含水率的不利影響;承重結構用膠的膠合強度不應低于木材順紋抗剪強度和橫紋抗拉強度。
6.3地基基礎
6.3.1住宅應根據巖土工程勘察文件,綜合考慮主體結構類型、地域特點、抗震設防烈度和施工條件等因素,進行地基基礎設計。
6.3.2住宅的地基基礎應滿足承載力和穩定性要求,地基變形應保證住宅的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6.3.3基坑開挖及其支護應保證其自身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
6.3.4樁基礎和經處理后的地基應進行承載力檢驗。
6.4上部結構
6.4.1住宅應避免因局部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承載能力和穩定性。抗震設防地區的住宅不應采用嚴重不規則的設計方案。
6.4.2抗震沒防地區的住宅,應進行結構、結構構件的抗震驗算,并應根據結構材料、結構體系、房屋高度、抗震設防烈度、場地類別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4.3住宅結構中,剛度和承載力有突變的部位,應采取可靠的加強措施。9度抗震設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錯層結構、連體結構和帶轉換層的結構。
6.4.4住宅的砌體結構,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證其整體性;在抗震設防地區尚應滿足抗震性能要求。
6.4.5底部框架、上部砌體結構住宅中,結構轉換層的托墻梁、樓板以及緊鄰轉換層的豎向結構構件應采振動分析取可靠的加強措施;在抗震設防地區,底部框架不應超過2層,并應設置剪力墻。
6.4.6住宅中的混凝土結構構件,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和配筋構造應滿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6.4.7住宅的普通鋼結構、輕型鋼結構構件及其連接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4.8住宅木結構構件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蟲措施。
6.4.9依附于住宅結構的圍護結構和非結構構件,應采取與主體結構可靠的連接或錨固措施,并應滿足安全性和適用性要求。
7室內環境
7.1噪聲和隔聲
7.1.1住宅應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構造上采取防噪聲措施。臥室、起居室在關窗狀態下的白天允許噪聲級為50dB(A聲級),夜間允許噪聲級為40dB(A聲級)。
7.1.2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于75dB。
應采取構造措施提高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
7.1.3空氣聲計權隔聲量,樓板不應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不應小于55dB),分戶墻不應小于40dB,外窗不應小于30dB,戶門不應小于25dB。
應采取構造措施提高樓板、分戶墻、外窗、戶門的空氣聲隔聲性能。
7.1.4水、暖、電、氣管線穿過樓板和墻體時,孔洞周邊應采取密封隔聲措施。
7.1.5電梯不應與臥室、起居室緊鄰布置。受條件限制需要緊鄰布置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7.1.6管道井、水泵房、風機房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措施,水泵、風機應采取減振措施。
7.2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風
7.2.1住宅應充分利用外部環境提供的日照條件,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7.2.2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設置外窗,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7。
7.2.3套內空間應能提供與其使用功能相適應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門廳、電梯前廳、走廊、樓梯的地面照度應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7.2.4住宅應能自然通風,每套住宅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地面面積的5%。
7.3防潮
7.3.1住宅的屋面、外墻、外窗應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
7.3.2住宅屋面和外墻的內表面在室內溫、濕度設計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
7.4空氣污染
7.4.1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4.1的規定。
表7.4.1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限值
序號項目限值
1氡≤200Bq/m3
2游離甲醛≤0.08mg/m3
3苯≤0.09mg/m3
4氨≤0.2mg/m3
5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0.5mg/m3
8設備
8.1一般規定
8.1.1住宅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1.2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采暖設施。
8.1.3住宅應設照明供電系統。
8.1.4住宅的給水總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總立管和電氣、電信干線(管),不應布置在套內。公共功能的閥門、電氣設備和用于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應設在共用部位。
8.1.5住宅的水表、電能表、熱量表和燃氣表的設置應便于管理。
8.2給水排水
8.2.1生活給水系統和生活熱水系統的水質、管道直飲水系統的水質和生活雜用水系統的水質均應符合使用要求。
8.2.2生活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城鎮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
8.2.3生活飲用水供水設施和管道的設置,應保證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閥門和配件應符合耐腐蝕和耐壓的要求。
8.2.4套內分戶用水點的給水壓力不應小于0.05MPa,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
8.2.5采用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住宅,配水點的水溫不應低于45℃。
8.2.6衛生器具和配件應采用節水型產品,不得使用一次沖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住宅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臥室。
8.2.8設有淋浴器和洗衣機的部位應設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構造內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與生活排水管道連接時,在排水口以下應設存水彎,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衛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接。
8.2.10適合建設中水設施和雨水利用設施的住宅,應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和雨水利用設施。
8.2.11設有中水系統的住宅,必須采取確保使用、維修和防止誤飲誤用的安全措施。
8.3采暖、通風與空調
8.3.1集中采暖系統應采取分室(戶)溫度調節措施,并應設置分戶(單元)計量裝置或預留安裝計量裝置的位置。
8.3.2設置集中采暖系統的住宅,室內采暖計算溫度不應低于表8.3.2的規定:
表8.3.2采暖計算溫度
空間類別采暖計算溫度
臥室、起居室(廳)和衛生間18℃
廚房15℃
設采暖的樓梯間和走廊14℃
8.3.3集中采暖系統應以熱水為熱媒,并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
8.3.4 采暖系統應沒有凍結危險,并應有熱膨脹補償措施。
8.3.5 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外,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的住宅內不應采用直接電熱采暖。
8.3.6 廚房和無外窗的衛生間應有通風措施,且應預留安裝排風機的位置和條件。
8.3.7 當采用豎向通風道時,應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豎井泄漏的措施。
8.3.8 當選擇水源熱泵作為居住區或戶用空調(熱泵)機組的冷熱源時,必須確保水源熱泵系統的回灌水不破壞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資源。
8.4 燃 氣
8.4.1 住宅應使用符合城鎮燃氣質量標準的可燃氣體。
8.4.2 住宅內管道燃氣的供氣壓力不應高于0.2MPa。
8.4.3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應使用低壓燃氣,其人口壓力必須控制在設備的允許壓力波動范圍內。
8.4.4 套內的燃氣設備應設置在廚房或與廚房相連的陽臺內。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嚴禁設置液化石油氣用氣設備、管道和氣瓶。十層及十層以上住宅內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設置人工煤氣、天然氣用氣設備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8.4.7 住宅內燃氣管道不得敷設在臥室、暖氣溝、排煙道、垃圾道和電梯井內。
8.4.8 住宅內設置的燃氣設備和管道,應滿足與電氣設備和相鄰管道的凈距要求。
8.4.9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排出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多臺設備合用一個煙道時不得相互干擾。廚房燃具排氣罩排出的油煙不得與熱水器或采暖爐排煙合用一個煙道。
8.5 電 氣
8.5.1 電氣線路的選材、配線應與住宅的用電負荷相適應,并應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電應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災。
8.5.3 當應急照明在采用節能自熄開關控制時,必須采取應急時自動點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應設置電源總斷路器,總斷路器應采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8.5.5 住宅套內的電源插座與照明,應分路配電。安裝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應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應根據防雷分類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配電系統的接地方式應可靠,并應進行總等電位聯結。
8.5.8 防雷接地應與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等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接地裝置應優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體,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必須按接入設備中要求的最小值確定。
9 防火與疏散
9.1 一般規定
9.1.1 住宅建筑的周圍環境應為滅火救援提供外部條件。
9.1.2 住宅建筑中相鄰套房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1.3 當住宅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經營、存放和使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住宅建筑中。
9.1.4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條件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防火安全要求。
9.1.5 住宅建筑設備的設置和管線敷設應滿足防火安全要求。
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與疏散要求應根據建筑層數、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
注:1 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筑層數。
2 當建筑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超過3m時,應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或等于1.5m時,多出部分按1層計算。
9.2 耐火等級及其構件耐火極限
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級應劃分為一、二、三、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9.2.1的規定。
表9.2.1 住宅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名 稱 耐火等級(h)
構 件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墻防火墻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外墻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難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墻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難燃性
0.25
樓梯間的墻、電梯井的墻、住宅單元之間的墻、住宅分戶墻、住戶內承重墻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難燃性
0.50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難燃性
0.50
柱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難燃性
0.50
梁 不燃性
2.00 不燃性高要求住宅應該是指隔聲要求比較高的住宅。
本文章內容 來源于 百度知道 ,如侵犯原作者權益請及時聯系 2850832025@qq.com, 本網收到通知將在第一時間內刪除本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