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實驗室常見危險品有:
1、爆炸品:具有猛烈的爆炸性。當受到高熱摩擦、撞擊、震動等外來因素的作用或與其它性能相抵觸的物質接觸,就會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產生大量的氣體和高熱,引起爆炸。如:三硝基甲苯(TNT),苦味酸,硝酸銨,疊氮化物,雷酸鹽及其它超過三個硝基的有機化合物等。
2、氧化劑:具有強烈的氧化性,按其不同的性質遇酸、堿、受潮、強熱或與易燃物、有機物、還原劑等性質有抵觸的物質混存能發生分解,引起燃燒和爆炸。如:堿金屬和堿土金屬的氯酸鹽、硝酸鹽、過氧化物、高氯酸及其鹽、高錳酸鹽、重鉻酸鹽,亞硝酸鹽等。
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氣體壓縮后貯于耐壓鋼瓶內,使其具有危險性。鋼瓶如果在太陽下曝曬或受熱,當瓶內壓力升高至大于容器耐壓限度時,即能引起爆炸。鋼瓶內氣體按性質分為四類:
劇毒氣體,如液氯、液氨等;
易燃氣體,如乙炔、氫氣等;
助燃氣體,如氧氣等;
不燃氣體,如氮、氬、氦等。
4、自燃物品:此類物質暴露在空氣中,依靠自身的分解、氧化產生熱量,使其溫度升高到自燃點即能發生燃燒。如白磷等。
5、遇水燃燒物品:遇水或在潮濕空氣中能迅速分解,產生高熱,并放出易燃易爆氣體,引起燃燒爆炸。如金屬鉀,鈉,電石等。
6、易燃液體:這類液體極易揮發成氣體,遇明火即燃燒。可燃液體以閃點作為評定液體火災危險性的主要根據,閃點越低,危險性越大。閃點在45℃以下的稱為易燃液體,45℃以上的稱為可燃液體(可燃液體不納入危險品管理)。易燃液體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
(1)一級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下(包括28℃)。如乙醚、石油醚、汽油、甲醇、乙醇、苯、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二硫化碳、硝基苯等。
(2)二級易燃液體閃點在29-45℃(包括45℃)。如煤油等。
7、易燃固體:此類物品著火點低,如受熱,遇火星,受撞擊,摩擦或氧化劑作用等能引起急劇的燃燒或爆炸,同時放出大量毒害氣體。如赤磷,硫磺,萘,硝化纖維素等。
8、毒害品:具有強烈的毒害性,少量進入人體或接觸皮膚即能造成中毒甚至死亡。如:汞和汞鹽(升汞、硝酸汞等)、砷和砷化物(三氧化二砷,即砒霜)磷和磷化物(黃磷,即白磷,誤食0.1克黃磷即能致死)、鋁和鉛鹽(一氧化鉛等)、氫氰酸和氰化物(HCN,NaCN,KCN)、以及氟化鈉、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等。有毒氣體,如醛類、氨氣、氫氟酸、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鉻酸等。
9、腐蝕性物品:具強腐蝕性,與人體接觸引起化學燒傷。有的腐蝕物品有雙重性和多重性。如苯酚既有腐蝕性還有毒性和燃燒性。腐蝕物品有硫酸、鹽酸、硝酸、氫氟酸、氟酸氟酸、冰乙酸、甲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甲醛、液溴等。
10、致癌物質:如:多環芳香烴類、3,4-苯并芘1,2-苯并蒽、亞硝胺類、氮芥烷化劑、α-萘胺、β-萘胺、聯苯胺、芳胺以及一些無機元素、As、Cl、Be等都有較明顯的致癌作用,要謹防侵入體內。
11、誘變性物品:如溴化乙錠(EB),具強誘變致癌性,使用時一定要戴一次性手套,注意操作規范,不要隨便觸摸別的物品。
12、放射性物品:具有反射性,人體受到過量照射或吸入放射性粉塵能引起放射病。如:硝酸釷及放射性礦物獨居石等。
擴展資料
生產中危險品的使用:接觸有毒藥品時應帶橡皮手套;接觸有毒氣體時,須帶好防毒口罩或面具;燒煮強酸、強堿時,要帶好眼罩(鏡)。危險品的領用必須審批限量發放,并由生產使用人員親自辦理,不得由非生產使用人員轉手辦理。
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危險品的性質和防護知識,操作謹慎,確保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會同保衛部門人員對使用危險品的全過程予以嚴格控制和監督。對領、用、剩、廢、耗的用量必須詳細記錄;剩余藥品應及時退庫不得在生產車間、實驗室過夜;劇毒品的容器廢液、殘渣等應妥善處理非甲烷總烴測試,嚴禁亂拋。
在生產和實驗休息時間,使用人員嚴禁將危險品使用現場,在工作交接班時,必須嚴格進行危險品使用管理的交接手續。保管人員每周應將危險品的購、用、存的數量清理一次,分別報生產管理和安全保衛部各一份。
一般來說如果是固態具體的話,那它一定是保存在低溫和高壓的情況之下。那他也應該是屬于壓縮氣體這一類的危險品。本文章內容 來源于 百度知道 ,如侵犯原作者權益請及時聯系 2850832025@qq.com, 本網收到通知將在第一時間內刪除本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