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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推進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進程,增強生物質燃燒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文件,編制《生物質燃燒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1.2.1本指南明確了生物質燃燒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的技術流程、技術方法、質量控制等內容。
1.2.2本指南適用于指導生物質鍋爐、戶用生物質爐具、森林火災、草原火災、秸稈露天焚燒等生物質燃燒過程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工作。
1.2.3本指南涉及的大氣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氨氣(NH3)、一氧化碳(CO)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非甲烷總烴測試》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
《大氣細顆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可吸入顆粒物(表對于生物質鍋爐,由于其規模相對較大,可安裝除塵器等VOCS排放污染控制設施,在這種情況下,排放系數4.1.3農作物產量數據來源于農業部的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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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推進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進程,增強生物質燃燒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文件,編制《生物質燃燒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1.2.1本指南明確了生物質燃燒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的技術流程、技術方法、質量控制等內容。
1.2.2本指南適用于指導生物質鍋爐、戶用生物質爐具、森林火災、草原火災、秸稈露天焚燒等生物質燃燒過程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工作。
1.2.3本指南涉及的大氣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氨氣(NH3)、一氧化碳(CO)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非甲烷總烴測試》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
《大氣細顆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可吸入顆粒物(表對于生物質鍋爐,由于其規模相對較大,可安裝除塵器等VOCS排放污染控制設施,在這種情況下,排放系數4.1.3農作物產量數據來源于農業部的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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