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7. 驗收監測
7.3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頻次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和真實地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效果,采樣頻次應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7.3.1 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排放穩定的建設項目,對污染物的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5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
7.3.2 對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廠界噪聲測試一般不少于連續2晝夜(無連續監測條件的,需2天,晝夜各2次),固體廢物(液)采樣和測試一般不少于6次(堆場采樣和分析樣品數都不應少于6個);
7.3.3 對污染物確實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廢水和廢氣的監測頻次可適當減少,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得少于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7.3.4 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必須適當增加的采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7.3.5 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污染源和廠界環境稽查保護設施效率測試和達標排放檢測,可采用隨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于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
7.3.6 若需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天、每天1-2次;空氣質量測試一般不少于3天、采樣時間按GB3095-1996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執行;環境噪聲測試一般不少于2天,測試頻次按相關標準執行;
7.3.7 對考核處理效率的測試,可選擇主要因子并適當減少監測頻次;
7.3.8 若需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工作內容、采樣和測試頻次按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
7. 驗收監測
7.3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頻次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和真實地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效果,采樣頻次應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7.3.1 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排放穩定的建設項目,對污染物的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5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
7.3.2 對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廠界噪聲測試一般不少于連續2晝夜(無連續監測條件的,需2天,晝夜各2次),固體廢物(液)采樣和測試一般不少于6次(堆場采樣和分析樣品數都不應少于6個);
7.3.3 對污染物確實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廢水和廢氣的監測頻次可適當減少,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得少于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7.3.4 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必須適當增加的采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7.3.5 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污染源和廠界環境稽查保護設施效率測試和達標排放檢測,可采用隨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于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
7.3.6 若需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天、每天1-2次;空氣質量測試一般不少于3天、采樣時間按GB3095-1996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執行;環境噪聲測試一般不少于2天,測試頻次按相關標準執行;
7.3.7 對考核處理效率的測試,可選擇主要因子并適當減少監測頻次;
7.3.8 若需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工作內容、采樣和測試頻次按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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