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1.0 一般規定1.1 氣體滅火系統的竣工驗收應由建設主管單位組織,建設、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設計、施工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共同進行。1.2 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提交下列技術資料:1.2.1 經批準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1.2.2 施工記錄和隱蔽工程中間驗收記錄。1.2.3 竣工圖和設計變揮發性有機物更文字記錄。1.2.4 竣工報告。1.2.5 設計說明書。1.2.6 調試報告。1.2.7 系統及其主要組件的使用維護說明書。1.2.8 系統組件、管道材料及管道氣體附件的檢驗報告、試驗報告和出廠合格證。1.3 竣工驗收應包括下列場所和設備:1.3.1 防護區和貯瓶間。1.3.2 系統設備和滅火劑輸送管道。1.3.3 與氣體滅火系統聯動的有關設備。1.3.4 有關的安全設施。1.4 竣工驗收完成后,應按本規范附錄E的規定提出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的表格形式可按氣體滅系統的結構形式和防護區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1.5 氣體滅火系統驗收合格后,應將氣體滅火系統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2.0 防護區和貯瓶間驗收2.1 防護區的劃分、用途、位置、開口、通風、幾何尺寸、環境溫度及可燃物的種類與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設計規范的規定。2.2 防護區下列安全設施的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2.2.1 防護區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裝置。2.2.2 防護區內和入口處的聲光報警裝置、入口處的安全標志。2.2.3 無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和地下防護區的排氣裝置。2.2.4 門窗設有密封條的防護區的泄壓裝置。2.2.5 專用的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2.3 貯瓶間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級、應急照裝置及地下貯瓶間機械排風裝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3.0 設備驗收3.1 滅火劑貯存容器的數量、型號和規格,位置與固定方式,油漆和標志,滅火劑的充裝量和貯存壓力,以及滅火劑貯存容器的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符合規范有關規字。3.2 滅火劑貯存容器內的充裝量,應按實際安裝的滅火劑貯存容器總數(不足5個的按5個計)的20%進行稱重抽查。3.3 集流管的材料、規格、連接方式、布置和集流管上泄壓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3章的有關規定。3.4 閥驅動裝置的數量、型號、規格和標志,安裝位置和固定方法,氣驅動裝置中驅動氣瓶的介質名稱和充裝壓力,以及氣動管道的規格、布置、連接方式和固定,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2章與第3章的有關規定。3.5 選擇閥的數量、型號、規格、位置、固定和標志及其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3.6 設備的手動操作處,均應有標明對應防護區名稱的耐久標志。手動操作裝置均應有加鉛封的安全銷或防護罩。3.7 滅火劑輸送管道的布置與連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間距、穿過建筑構件及變形縫的處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號和規格以及防腐處理和油漆顏色,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2章與第3章的有關規定。3.8 噴嘴的數量、型號、規格,安裝位置、噴孔方向,固定方法和標志,應符合設計要求。4.0 系統功能驗收4.1 系統功能驗收時,應進行下列試驗:4.1.1 按防護區總數(不足5個按5個計)的20%進行模擬啟動試驗。4.1.2 按防護區總數(不足10個按10個計)的10%進行模擬噴氣試驗。4.2 模擬自動啟動試驗時,應先關斷有關滅火劑貯存容器上的驅動器,安上相適應的指示燈泡、壓力表或其他相應裝置,再使被試防護區的火災探測器接受模擬火災信號。試驗時應符合下列規字:4.2.1 指示燈泡顯示正常或壓力表測定的氣壓足以驅動容器閥和先擇閥的要求。4.2.2 有關的聲、光報警裝置均能發出符合設計要求的正常信號。4.2.3 有關的聯動設備動作正確,符合設計要求。4.3 模擬噴氣試驗應符合第2.3條和第2.4的規定。4.4 當模擬噴氣試驗結果達不到2.4條的規定時,功能檢驗來不合格,應在排除故障后對全部防護區進行模擬噴氣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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