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7月9日分組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草案。與會人員認為,要進一步加快制定配套法規規章,完善大氣環境標準體系,同時加強在大氣污染關鍵問題上的科技支撐。
面對當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部分配套法規和標準制定工作滯后的現狀,不少常委會委員都指出了進一步健全配套法規、完善標準體系和加強地方性立法的必要性。周光權委員表示,現在相關排污許可條例、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等配套法規尚缺,導致地方執法難度大。目前相關大氣污染防治法配套的行政法規粗放、滯后,配套規定缺乏,所以“立”是緊迫性的工作。
陳鳳翔委員認為,目前部分標準缺失、部分標準修訂滯后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沒有標準或是標準過時,就談不上什么監管。建議要根據當前我國國情制定更為嚴格的大氣污染標準體系,防范污染的最大效值。加強節能減排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支持高效實用技術、綠色清潔生產工藝推廣應用,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污染物排放。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賀泓表示,現在我們應該重視協同控制,國家應有一個頂層設計,在體制機制上打通基礎研究到大氣復合污染聯防聯控技術,一直到PGM-7340區域空氣質量改善的鏈條。李銳委員建議,實施跨省區行政區域環保聯動機制,進一步總結推廣京津冀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治經驗,建立區域大氣污染預報預警監測系統。
來源:新華社
大氣污染綜合防治是指在一個特定區域內,把大氣環境看作一個整體,統一規劃能源結構、工業發展、城市建設布局等,綜合運用各種防治污染的技術措施,充分利用環境的自凈能力,以改善大氣質量。地區性污染和廣域污染是多種污染源造成的,并受該地區的地形、氣象、綠化面積、能源結構、工業結構、交通管理、人口密度等多種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的影響。大氣污染物又不可能集中起來進行統一處理,因此只靠單項治理措施解決不了區域性空氣污染的大氣污染問題。實踐證明,只有從整個區域大氣污染狀況出發,統一規劃并綜合運用各種防治措施,才可能有效地控制大氣污染。大氣污染綜合防治的基本點是防與治的綜合,實質是為了達到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控制目標,對多種大氣污染控制方案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區域適應性和實施可能性等進行最優化選擇和評價,從而得出最優的控制技術方案和工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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