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環境監察的職責
《環境監理工作暫行辦法》明確的環境監察機構的職責有9條:
(1)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2)依據主管環境保護部門的委托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3)負責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水費的征收工作。
(4)負責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排污費年度收支預、決算的編制以及排污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
(5)負責對海洋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并參與處理。
(6)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
(7)參與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負責該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8)負責環境監理人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理工作經驗。
(9)承擔主管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理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環發[1999]141號)中,進一步拓展了環境監察機構的職責:
(1) 核安全設施的監督檢查;
(2) 自然生態保護監察:
(3) 農業生態環境監測。
2003年10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復同意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成立環境監察局。環境監察局的主要的職責是:擬定和組織實施環境監察、排污收費等政策、法規和規章;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組織建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并負責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突發性事件的有關環境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環境環保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環境事件公眾舉報;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指導全國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據此,環境監察的職責又增加了三項:
(1) 負責突發性事件的環境應急處理工作;
(2) 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 污染源和廠界環境稽查
(3) 受理環境事件公眾舉報。
《環境監理工作暫行辦法》明確的環境監察機構的職責有9條:
(1)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2)依據主管環境保護部門的委托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3)負責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水費的征收工作。
(4)負責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排污費年度收支預、決算的編制以及排污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
(5)負責對海洋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并參與處理。
(6)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
(7)參與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負責該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8)負責環境監理人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理工作經驗。
(9)承擔主管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理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環發[1999]141號)中,進一步拓展了環境監察機構的職責:
(1) 核安全設施的監督檢查;
(2) 自然生態保護監察:
(3) 農業生態環境監測。
2003年10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復同意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成立環境監察局。環境監察局的主要的職責是:擬定和組織實施環境監察、排污收費等政策、法規和規章;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組織建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并負責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突發性事件的有關環境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環境環保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環境事件公眾舉報;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指導全國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據此,環境監察的職責又增加了三項:
(1) 負責突發性事件的環境應急處理工作;
(2) 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 污染源和廠界環境稽查
(3) 受理環境事件公眾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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