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環境噪聲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該法第七章還規定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機關,可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違反該法規定者給予必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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