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污染歸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噪聲聲污染防治法》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多功能聲級計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環境噪聲污染歸當地環保局負責,勞動保護(工廠、車間內的操作工人)噪聲損傷歸疾病控制中心(原防疫站)負責;也就是說,工業、企業內部的噪聲問題歸疾病控制中心,外部歸當地環保局,你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找尋當地環保局或疾病控制中心。本文章內容 來源于 百度知道 ,如侵犯原作者權益請及時聯系 2850832025@qq.com, 本網收到通知將在第一時間內刪除本篇內容